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晉建質字〔2019〕156號)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晉建質字〔2019156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山西省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央駐晉施工企業:

為加強我省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我廳制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71

附件: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和《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中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從事危大工程施工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大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見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具體指導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總站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指導工作可委托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第五條 積極推進“智慧工地”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安全管理深度融合,運用大數據和智能監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與危大工程安全生產有關單位,應當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職責,依法承擔危大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大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論證及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現場檢查、巡視制度。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深基坑、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建筑幕墻安裝、鋼結構(網架、索膜結構)安裝、預應力、地下暗挖、頂管、水下作業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

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制度保障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十一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第十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應當從“山西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論證專家庫”中產生,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

“山西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論證專家庫”人員不能滿足需要時,施工單位可聘請國家和外省專家。專家組組長由專家組成員推選產生,原則上由“山西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論證專家庫”中本專業的首席專家擔任。

未取得專家證和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 參加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論證會的人員應當包括下列人員: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勘察、設計單位,專項設計單位(如有)的項目技術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會參會人員應當簽到,簽到表見附件3。

第十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 專家論證會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論證報告見附件4。

專家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中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逐條修改,并填寫專家意見修改索引,重新履行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核程序,并將修改情況送專家組組長或其指定的一名專家審核并在專家意見修改索引中簽字。修改索引見附件5。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十六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十七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隨意調整。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十八  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筑基坑工程技術規范》(DBJ04/T306-2014),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進行專項設計,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論證專家、參會人員、論證內容、論證結論可參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十九  基坑工程專項設計單位應當具備巖土工程設計甲級或同時具備建筑工程設計甲級和巖土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專項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

 基坑工程專項設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坑設計總說明:工程概況(工程地址、周邊環境條件、結構設計概況、基坑尺寸等)、設計依據、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基坑安全等級、支護結構形式(對基坑及周邊環境的控制)、地下水控制設計、材料及主要設計參數、施工要求、檢測與監測要求、驗收條件、其他;

(二)基坑設計總平面圖;

(三)支護結構平面布置圖、剖面圖、節點詳圖;

(四)地下水控制設計平面圖、帷幕及井的結構;

(五)設計計算書。

十一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經建設單位、基坑工程專項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簽字確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基坑工程專項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十二  基坑工程監測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主體建筑工程概況、建設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及基坑周邊2-3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環境狀況、基坑工程專項設計說明及相關圖、基坑安全等級、使用年限等;

(二)編制依據;

(三)監測內容及項目:監測對象、儀器監測項目、巡視檢查項目;   

(四)監測點布設及技術要求:監測人員的配備、監測儀器設備及標定要求、基準點、監測點的布置與保護、監測方法及精度、監測期和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及異常情況下的監測措施;

(五)監測信息:監測數據、監測點隨時間變化的曲線、信息處理、反饋;

(六)作業安全及其他管理措施。

  危大工程驗收,按照國家規定范圍實行驗收制度。危大工程的驗收應當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參加驗收的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超過一定規模危大工程的驗收人員,應當包括不少與2名原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危大工程公示牌,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危大工程公示牌包括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公示牌見附件6。

 驗收合格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驗收標識牌應當包括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驗收標識牌見附件7。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重點抽查。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責任主體整改,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發現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論證等單位和人員違反危大工程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將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71日起施行。

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3.危大工程專家論證會簽到表

4.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報告

5.專家意見修改索引

6.危大工程公示牌

7.危大工程驗收標識牌

 


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3:

危大工程專家論證會簽到表

類別

姓名

單位(全稱)

職務/職稱

手機

專家組













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分包單位









勘察單位









設計單位









其他單位










附件4: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報告

工程名稱


論證內容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


專項設計單位1


專項設計單位2


總承包單位


企業技術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項目技術負責人


監理單位


項目監理負責人


分包單位


分包單位負責人


專家一覽表

姓  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職務/職稱

專業

專家來源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概況


專家論證結論

通過


修改后通過


不通過


專家意見:

專家簽字

組長:

組員:

注:1.專家論證結論應在“通過”、“修改后通過”或“不通過”后打√。

    2.專家論證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

     3.專家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的修改情況應報專家組組長或專家組組長指定一名專家代其審核并在專家意見修改索引中簽字。

4.專家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5.論證內容應填寫相應的專項施工方案、專項設計方案、監測方案等名稱。


附件5:

專家意見修改索引

序號

專家意見

修改情況/頁碼

備注





































審核專家簽字


注:審核專家為專家論證組組長或其指定的一名專家。

 

 

 

 

 

附件6:

危大工程公示牌

危大工程名稱


總承包單位

項目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分包單位

項目負責人


技術(安全)負責人


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 工程師


計劃施工起止時間


聯系電話


 

 

 


附件7:

危大工程驗收標識牌

危大工程名稱


驗收人員

總承包單位

項目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質量員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分包單位

項目負責人


技術(安全)負責人


質量員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 工程師


其他相關單位及人員


驗收結論


驗收時間